现实中,有些产品实在不好发特殊情况有20万起购的,需要代销银行出具认购该项目的客户在该行拥有100万以上金融产品的证明函,证明满足合格投资者定义的第二条。
因此100块一份的理论上来讲也不是不行——前提是拿到银行出具的资产证明。而且一个信托计划项下认购金额300万以下的客户不能超过50个。
在信托公司眼里,这些认购300万以下的叫“小合同”
小合同的总数控制对信托公司来说是个死线,所有合规的信托公司都费尽心思控制这条线,而特定情况下,可能管理起来十分麻烦。
资管资管计划就可以有200份小合同,羡慕死我们了,跟监管争取多少次了好嘛!
返回来说“100块钱信托”,如果信托公司真有闲心跟50个100块的客户签小合同的话,一共只能募到5000块钱,还不够信托费用的,别说规模效应了……信托公司是吃撑了不成?
所以,本提问po主营销的“100块信托”,无非是凑份子代持而已。
说到代持,别说信托公司,100块一份你找我个人代投我都不接受,还不够我管账分配汇款的麻烦的呢……老实说,帮亲友代持这事儿,我也不是没干过。但是有几个原则:
一是被代持人都是我相识十数年的知交,他们的理解力成熟度、风险承受能力我有充分的了解,风险理解力不够,亲爹我也不代持;二是不收任何费用,投完了给人家合同复印件并且自己签注,按实际情况原原本本的披露风险和分配;三是代投的项目都是我自己审核的;
四是代持的同时一定有我自己的资金跟投,我自己的资金和代持的资金,在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方面,和公司对外发行的term完全一致;最后,他们若有实力自己直接认购,绝不代持(哦我是中台人员,给公司带新客户也增加不了一毛钱提成和绩效TOT)——说到底,我是绝对不会用“代持”来给自己谋利的,只是在几个朋友间分享一下原本不对称的信息。
但我还是觉得我个人承担了蛮多麻烦和风险的。
换种情况,比如认购起点10万,50个人,总共募集500万交给我代持,给我个人1%的代持认购费,你说我接受不接受?
我·不·接·受。
为谋利而代持,是无法充分披露和控制风险的,区区5万块钱,犯不上搭上那么多精力、时间,冒着被反洗钱系统抓取的风险募集资金。万一信托计划本身有什么情况,我何颜以对我的“投资者”们?
你说我嫌赚得少?认购起点提高到50万怎么样?——那你们自己俩俩凑一凑就好了,找我干什么?
增加人数怎么样?人越多越难有效披露风险,声誉风险几何级数上涨,我更不干。
增加认购代持费率怎么样?——那么扣掉认购费,还有什么高收益可言?
说了这么多,我的意思是,代持者要对投资者承担责任,如果出了问题,首先以代持者个人声誉为代价——我认为,因代持行为谋取的一点点利益,远远不值得我搭上个人声誉。
反过来说,如果有人愿意冒险以代持为商业模式,那一定是有巨大的利益驱动,大到他可以不计风险、不在乎名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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